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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校友会章程

发布时间 : 2024-12-30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南京中医药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Nan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Alumni Association,简称NUCM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海内外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政策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继承和发扬学校的优良传统,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及海内外校友间的联系和合作,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各方面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机关是江苏省教育厅。本会自觉接受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制定章程,在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道138号南京中医药大学仙林校区行政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母校,扩大母校在海内外的影响,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各方面的事业发展。

(二)协助母校在海内外筹措办学经费和物资,发挥海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加强母校与校友之间的联系,积极拓展丰富多彩的活动,疏通和拓展信息渠道,交流经验、联络感情、增进友谊、以激励校友热爱母校、宣传母校、关心母校、服务母校、为母校发展献计献策。

(四)协助母校收集、整理校史资料,开发校史资源,发挥校友作用,建立学校与社会的联系,推动学校端正办学方向,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

(五)举办有利于祖国、有利于社会、有助于母校的其它各项活动。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的意愿

(三)南京中医药大学校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南京中医药大学校友:

1)在南京中医药大学和其前身学习过的毕业生(包括各种学历层次)、肄业生、进修生、继续教育、留学生等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

2)曾在本校或附属单位各个时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3)学校聘请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十一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与校友会或当地校友组织取得联系,提出申请,并登记入会;

(二)国内外各地校友组织经与校友会联系,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登记成为校友会的会员。

十二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各项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会和母校各项工作提出建议与意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会与母校的工作,支持和参加本会与母校组织的有关各项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并支持校友会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加强海内外学术文化交流,促进母校发展。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

第十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  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5,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二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名额按校友分布情况分配,人选由各地校友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三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商定下届理事会改选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集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  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负责人最多不得超过40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十三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十四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密切各地校友组织及海内外校友的联系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 事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省教育厅、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三十八  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三十九  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  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四十一  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四十二  经费来源:

(一)会费;

学校拨给的专项经费

校友捐赠

)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捐赠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收入及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资产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途: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组织学术交流、联谊等活动费用;

(三)接待校友及有关人员费用;

(四)必要的行政办公费用和人员薪酬支出;

(五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四十五  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四十七  本会经费委托南京中医药大学财务处代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八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四十九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省民政厅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五十一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十二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省民政厅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五十三条  完成宗旨、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自行解散或发生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五十四条  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查。

五十五  终止前,须在省教育厅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十七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49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六十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